建筑企业承包钢构造主体工程需求办理哪项资质
发布时间 : 2019/6/17 11:17:41 来源:原创
依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则,建立项目的总承包商能够将承包工程中的局部项目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建筑项目总承包商的建立必需由总承包商完成。
那么,假如建立项目的主体构造是钢构造,而总承包企业没有钢构造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以下简称“钢构造资质”),应该怎样办?假如将钢构造构成分包给有钢构造资质的企业能否与建筑法的规则相抵触?
随着钢构造建筑(房地产资质代办)的施行,主管部门也留意到了这个问题。在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方法(试行)》中,总承包商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构造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是属于违法分包,但是除钢构造工程外。本规则能否能够了解为:关于以钢构造为主体的建筑工程,假如施工总承包商不具备钢构造资质,钢构造的主体构造能够分包给具有钢构造资质的单位。
但是,实践上,上述状况不太可能发作,建立项目的主体构造是建立中最重要的局部。作为施工单位(发包方),在正常状况下,不会将以钢构造为主体的项目承包给不具备钢构造资质的公司,因而,在这种状况下,发包商会请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具有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需求具备钢构造资质。
从以上剖析能够看出,承包以钢构造为主体的建筑工程目,钢构造资质是很重要的,但仅具备钢构造资质,不能承包整体建立项目。因而,2014年4月和2015年12月,住房和建立部先后启动了两个钢构造企业(首批15家企业和第二批27家企业)展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业务承包范围仅限于钢构造的主体局部,试点有效期为3年。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展开此类试点的目的之一是讨论和处理钢构造专业承包企业承包过程中市场承包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分歧的问题。
到今年年底,第二批试点将到期,届时,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将依据试点结果对建立项目的总承包资质和钢构造资质停止一定的修正。但是,无论如何修正,建筑企业都要顺应建筑业的开展趋向,努力从传统的建筑企业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