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质量纠纷的种类和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 : 2019/10/26 11:13:10 来源:原创
普通商品房质量纠纷,是指商品房及其配套设备、设施或居住环境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引起的纠纷。商品房的质量纠纷主要是由于开发商单方面追求高利润所致。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国家明确规定开发商不得交付不合格或装修不完善的房屋。它还规定,居住社区在交付之前必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应向购买者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承担商品房的保修和维护责任。尽管该国在商品房质量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努力,但由于各种原因,通过买家认可的商品房与通过国家认可的商品房与合格商品房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很难使买家满意。商品房的质量纠纷也无止境。、无法避免。面对这种情况,购买者应了解商品房质量的法律规定,以解决实际问题。
1、开发人员交付的商品房质量不合格。
商品房主体的质量不合格,法律规定不能交付使用。这样的房子不应该通过验收。然而,实际上,可以确定已经使主体失效的房屋是合格的并且可以使用。这时,开发人员不仅是违反合同责任的问题,而且是产品缺陷的责任。购买者认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先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如果证实主体结构的质量不合格,则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第12条,购买者有权签出,取消广告房屋销售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购买者购买的房屋主体的质量合格,但是房屋的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住宅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已被接受并交付使用,则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的目的是让购买者购买具有功能的房屋,因此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不能使购买者实现这一目的,购买者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 “严重影响正常住宅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维修人员等不能保证质量问题,购房者的财产安全,正常。
3、买家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住宅使用”的严重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略有违约并且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无法要求取消合同以进行退房。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承担维修责任。如果开发商拒绝在合理的时间内修理或延迟修理,则购买者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修理。修理期间造成的修理费用和其他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